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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會計審計學10517單選題

會計師法第42條規定,當會計師查核非公開發行公司,所出具之查核報告引人錯誤時,其賠償責任以當年度所取得公費之10倍為限。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當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時,廣告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不過,如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則廣告薦證者僅於受廣告主報酬10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之「專業人士」,在觀念上得為會計師,會計師薦證他人財務報表之表達為允當。上述二法律均規定損害賠償之上限,為報酬10倍之內。下列敘述中,何者錯誤?

A上述二法律規定之處罰相同,均不贊成重賠,希降低社會好訟之風正確答案
B上述二法律規定之精神不同,會計師這位廣告薦證者,得因其具專業人士之身分而被判重賠
C在廣告薦證者,當其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時,即可能須賠;在會計師,待過失致損害實際發生後,才須賠償
D在廣告薦證者,只問其是否為專業人士、是否具專業人士之形象、是否具專業能力,不會因委任薦證者之廣告主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而負不同責任;在會計師,則區分受查者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如委任會計師之人為公開發行公司,則會計師之賠償責任不再有上限之保護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兩法賠償上限精神不同,公平交易法對專業人士廣告薦證無10倍上限,須負完全連帶責任,並非不贊成重賠。

為什麼答案是 A

兩法精神不同,公平交易法對專業人士無10倍上限,旨在要求其負完全連帶責任(重賠),並非不贊成重賠,故本選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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