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教甄|公民與社會公民與社會104 年第 26 題單選題
大法官第382號解釋,大學生只能對退學等受教權受影響提行政訴訟;釋字684號的變更解釋,未來包括加退選課、考試不公布、禁貼海報等侵害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的行政處分,學生都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不應受到特別限制。請問校園人權的申訴救濟管道為何?
A訴願→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行政訴訟
B向學生獎懲委員會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訴願→行政訴訟正確答案
D訴願→行政訴訟→向學生獎懲委員會申訴
C正確答案
學生對學校行政處分不服之救濟順序,依法應先向校內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次為訴願,最後為行政訴訟。
逐選項解析
A訴願→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行政訴訟✕ 錯誤
順序顛倒。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規定,提起撤銷訴訟須先經訴願程序,且校內申訴應為訴願之先行程序,不可先訴願再申訴。
B向學生獎懲委員會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錯誤
單位錯誤。依《大學法》相關規定規定,受理學生不服學校懲處或行政處分之單位為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而非學生獎懲委員會。
C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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