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教甄|公民與社會公民與社會104 年第 46 題單選題
志剛大學畢業後,在公司附近租屋,與房東簽訂租期至民國105年。房東在103年投資失敗,將志剛所住房子賣給小強。依我國民法之規定,志剛可以如何主張其權利?
A向房屋所在地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訴願
B必須與小強簽訂新的租賃契約,才可繼續居住
C房東售屋之行為影響志剛權益,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D依志剛與房東之租賃契約,可繼續居住至租約期滿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依民法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房屋所有權移轉不影響原租賃契約效力,承租人得繼續居住至租約期滿。
逐選項解析
A向房屋所在地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訴願✕ 錯誤
訴願為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服所提起之行政救濟,私人間之租賃糾紛屬民事爭議,不得提出訴願。
B必須與小強簽訂新的租賃契約,才可繼續居住✕ 錯誤
依民法第425條規定,租賃契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無須與新屋主重新簽訂租賃契約。
C房東售屋之行為影響志剛權益,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錯誤
D依志剛與房東之租賃契約,可繼續居住至租約期滿✓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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