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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教甄|公民與社會公民與社會104 年第 28 題單選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據此可知告訴與告發皆為偵查開始的原因,但二者之間仍存有若干差異。下列有關「告訴:告發」差異之類比敘述,何者正確? ①告訴乃論之罪:非告訴乃論之罪 ②向管轄法院申報犯罪事實: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 ③須有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不須有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 ④檢方不起訴時,告訴人得聲請「再議」:檢方不起訴時,告發人無再議權 ⑤告訴人為犯罪被害人或其他依法有告訴權人:告發人為告訴權人以外之第三人

A①②③④⑤
B②③④⑤
C①②⑤
D③④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告訴須有請求追訴意思且告訴人具再議權,告發則無此限制與權利,故③④正確。

逐選項解析

A①②③④⑤✕ 錯誤
①告訴與告發皆可適用於非告訴乃論之罪;②兩者皆向偵查機關為之;⑤告發人不以第三人為限,故錯誤。
B②③④⑤✕ 錯誤
②兩者皆向偵查機關為之,非向法院;⑤告發人包含任何人,不以第三人為限,故錯誤。
C①②⑤✕ 錯誤
D③④✓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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