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06 年第 8 題單選題
有關就業保險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若被保險人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可延長失業給付請領期間至九個月
B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C申請失業給付者,須為非自願離職,且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D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可以專長不符為由拒絕,仍得請領失業給付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就業保險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推介工作將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專長不符」須符合法定情形才能拒絕。
為什麼答案是 D
就業保險法第 13 條規定,申請人對推介工作得拒絕的情形僅限「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或「工作地點距離居住處所 30 公里以上」。「專長不符」並非法定得拒絕事由,本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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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就業保險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推介工作將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專長不符」須符合法定情形才能拒絕。
看到「可以隨便拒絕工作還能領錢」直接刪掉,社會保險不會這麼寬鬆。
逐選項分析
A✕
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規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失業給付最長可延長至 9 個月,敘述正確。
B✕
就業保險法第 19-2 條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應分別請領育嬰留停津貼,不得同時請領,避免重複給付。
C✕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失業給付要件:非自願離職、退保前 3 年保險年資滿 1 年、有工作能力及意願、向公立就服機構登記求職,敘述完全正確。
D✓ 正確
就業保險法第 13 條規定,申請人對推介工作得拒絕的情形僅限「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或「工作地點距離居住處所 30 公里以上」。「專長不符」並非法定得拒絕事由,本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就業保險法得拒絕推介工作之法定事由(第 13 條)
| 事由 | 標準 | 可否拒絕 | 影響 |
|---|
| 工資過低 | 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 可拒絕 | 仍得領失業給付 |
| 距離過遠 | 工作地距住處 30 公里以上 | 可拒絕 | 仍得領失業給付 |
| 專長不符 | 非法定事由 | 不可拒絕 | 喪失請領資格 |
D 選項利用考生「專長不符聽起來很合理」的直覺陷阱。實際上就業保險法僅承認「工資過低」與「距離過遠」兩項法定拒絕事由,專長不符並未列入,不能作為拒絕推介仍請領失業給付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