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文化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9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明定之管收處分,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係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並不包括行政執行官,故管收處分並無憲法第 8 條之適用
B為求國家有效保全其公法上之金錢債權,管收處分之審問程序得不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
C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得為不同規定正確答案
D管收之目的在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與刑事訴訟程序之羈押不同,故行政執行官毋需等待法院裁定即得為之
C正確答案
管收雖非刑事羈押,但仍是拘禁;程序可不同,底線仍須法院審問與義務人到場。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釋字588指出,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的人身自由限制,本質上不同,所需踐行的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可以作不同設計,但不得剝奪核心保障。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管收雖非刑事羈押,但仍是拘禁;程序可不同,底線仍須法院審問與義務人到場。
看到釋字588,抓兩句:管收適用憲法第8條;非刑事被告程序可與刑事不同,但不能免審問。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在把「警察機關」限縮成組織法上的形式警察。釋字588明示憲法第8條的警察機關採廣義、功能性理解,行政執行處人員執行拘提、管收並非當然排除憲法第8條適用。
B✕ 陷阱
管收直接拘束人身自由,即使為保全公法上金錢債權,也不能省略基本程序。釋字588強調管收前應由法院審問,並使義務人到場參與、陳述防禦意見。
C✓ 正確
正確。釋字588指出,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的人身自由限制,本質上不同,所需踐行的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可以作不同設計,但不得剝奪核心保障。
D✕ 陷阱
管收目的雖是促使金錢給付義務履行,與刑事羈押不同,但它仍屬憲法第8條的拘禁。行政執行官不得自行決定管收,仍須經法院裁定並踐行必要程序。
釋字588號:行政管收的憲法底線
| 項目 | 刑事羈押 | 行政管收 | 考試記法 |
|---|
| 目的 | 保全刑事程序進行 | 促使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履行 | 目的不同 |
| 性質 | 限制人身自由 | 拘束於一定處所,也限制人身自由 | 都碰憲法第8條 |
| 程序 | 須法院訊問、裁定 | 須法院審問,義務人到場參與 | 可不同,但不能沒有 |
| 關鍵錯誤 | 不能用刑事規則完全套用 | 也不能說行政目的就免司法程序 | 兩邊都不要極端 |
本題最愛考「不同」不等於「沒有」。管收和羈押目的不同,所以程序不必完全相同;但管收仍是拘禁,不能推出行政執行官可免法院裁定或免義務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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