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文化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7 題單選題
關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始送達之裁判,下列何者為人民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之標的?
A裁判引用之先前案例
B裁判引用之最高法院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
C裁判引用之最高法院判例
D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憲訴法施行後,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標的是「確定終局裁判本身」(含其所持法律見解),不是裁判中引用的判例、決議或案例。
為什麼答案是 D
本選項指「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重點在「確定判決」三字——即該案件已用盡審級救濟(例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高等法院即為終審),故高等法院判決即為「確定終局裁判」。依憲訴法§59 I,人民認其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本身(含其所持法律見解)違憲,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相較A/B/C三者均為「裁判外部引用資料」,D是直接針對「裁判本身的法律見解」,正符合裁判憲法審查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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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訴法施行後,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標的是「確定終局裁判本身」(含其所持法律見解),不是裁判中引用的判例、決議或案例。
看到「憲訴法施行後始送達」+「人民聲請標的」:依憲訴法§59 I,標的為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法規範。判例、決議、案例屬舊制標的或裁判外部引用資料,新制下不能單獨成為標的。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裁判中引用之先前案例只是法院說理參考,本身非審查標的。憲訴法§59 I人民聲請的是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其適用之法規範,不是裁判外部引用的案例。
B✕ 陷阱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舊制下司法院釋字§5可聲請統一解釋,但憲訴法施行後,決議本身已不再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獨立標的。若決議內容違憲,須透過攻擊援用該決議之確定終局裁判處理。
C✕ 陷阱
最高法院判例為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期)人民得聲請解釋之標的,但憲訴法施行後判例制度已廢,且新制下人民聲請的是裁判本身,而非裁判引用之判例。此為新舊制轉換的關鍵陷阱。
D✓ 正確
本選項指「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重點在「確定判決」三字——即該案件已用盡審級救濟(例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高等法院即為終審),故高等法院判決即為「確定終局裁判」。依憲訴法§59 I,人民認其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本身(含其所持法律見解)違憲,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相較A/B/C三者均為「裁判外部引用資料」,D是直接針對「裁判本身的法律見解」,正符合裁判憲法審查標的。
人民聲請憲法法庭判決標的(憲訴法施行後)
| 類型 | 可否作為標的 | 依據 | 備註 |
|---|
| 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含其法律見解) | 可以 | 憲訴法§59 I | 裁判憲法審查核心 |
|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 | 可以 | 憲訴法§59 I | 法規範憲法審查 |
| 裁判引用之判例 | 不可 | 舊制標的,新制廢除 | 判例制度已不存在 |
| 裁判引用之決議 | 不可 | 舊制標的 | 須透過攻擊裁判處理 |
| 裁判引用之先前案例 | 不可 | ─ | 僅屬說理參考 |
雙重陷阱:(1)時間錯置:施行後不可再聲請判例、決議,A/B/C都是舊制思維。(2)D看似只說「高等法院」可能讓考生懷疑是否確定,但題幹已明示「確定判決」,且高等法院於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時即屬終審,故為確定終局裁判,其法律見解即審查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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