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海事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05 年第 9 題單選題
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之義務,保險人在契約訂立後多久,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行使解除權?
D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人解除權自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不得行使,為除斥期間。
逐選項解析
A一個月✕ 易錯陷阱
1個月是「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後」的行使期間(主觀除斥期間),不是契約訂立後的絕對期間,考生最容易混淆。
B兩個月✕ 錯誤
保險法第64條並無「2個月」的規定,純屬干擾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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