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 保險業務類保險學110 年第 16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屬於保險契約無效之原因?(A)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 (B)要保人惡意超額保險 (C)死亡保險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D)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
A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正確答案
B要保人惡意超額保險
C死亡保險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正確答案
D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
A、C正確答案
保險契約「無效」與「得解除」大不同!意圖不當得利複保險與死亡保險未經書面同意為無效,違反告知與惡意超額為得解除。
為什麼答案是 A、C
依保險法第37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本選項屬於無效原因。
考點:複保險效力考點:超額保險效力考點:死亡保險同意考點:告知義務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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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契約「無效」與「得解除」大不同!意圖不當得利複保險與死亡保險未經書面同意為無效,違反告知與惡意超額為得解除。
秒解口訣:「不當得利、未得同意」直接無效;「騙人(詐欺/隱匿)」通常是得解除契約。看清題目問無效還是得解除!
逐選項分析
A複保險效力✓ 正確
依保險法第37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本選項屬於無效原因。
B超額保險效力✕ 陷阱
依保險法第76條規定,超額保險如出於當事人一方之詐欺(惡意),他方「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並非契約自始無效。
C死亡保險同意✓ 正確
依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本選項屬於無效原因。
D告知義務違反✕ 陷阱
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告知)義務,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並非契約無效。
保險契約效力瑕疵比較表
| 違約/瑕疵情形 | 法條依據 | 法律效果 |
|---|
| 意圖不當得利之複保險 | 保險法第37條 | 契約無效 |
| 死亡保險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 保險法第105條 | 契約無效 |
| 惡意超額保險(詐欺) | 保險法第76條 | 得解除契約 |
| 違反據實說明(告知)義務 | 保險法第64條 | 得解除契約 |
考生極易將「無效」與「得解除契約」混淆。惡意超額保險與違反告知義務在法律效果上均為「得解除契約」,而非自始「無效」。務必死記法條明定「無效」的特定情形,避免被「惡意」兩字誤導而選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