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下列何種行為,得使用警棍強制或制止?
D正確答案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執行逮捕、拘提、羈押、留置等強制處分時得使用警棍制止。
為什麼答案是 D
留置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受處分人可能抗拒或脫逃,條例明定執行留置等強制處分時,得使用警棍實施強制或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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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執行逮捕、拘提、羈押、留置等強制處分時得使用警棍制止。
看「強制力」程度:行政指導/勸告/輔導都是柔性手段,只有「留置」涉及人身自由限制,才需用警棍。
逐選項分析
A✕
行政指導屬於不具拘束力的柔性行政行為,相對人可自由決定是否接受,完全不涉及強制力,動用警棍顯然違反比例原則。
B✕
勸告僅屬建議性質,無任何強制效力,不可能需要以警棍輔助執行,否則即是濫用警械。
C✕
輔導措施為協助性、教育性質的行政作為,對象無抗拒可能,使用警棍欠缺合理必要性。
D✓ 正確
留置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受處分人可能抗拒或脫逃,條例明定執行留置等強制處分時,得使用警棍實施強制或制止。
警械使用時機 vs 行政作為強制程度
| 行為態樣 | 強制力 | 抗拒可能 | 得否用警棍 |
|---|
| 行政指導 | 無 | 無 | 否 |
| 勸告 | 無 | 無 | 否 |
| 輔導 | 無 | 無 | 否 |
| 留置 | 高(限制人身自由) | 高 | 是 |
ABC 三個選項都是柔性、非強制的行政作為,根本不需警械介入;考生若沒抓住「警棍=對抗強制處分時的抵抗」這個核心,容易被「措施」兩字混淆。記住:警械使用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只對有實質抗拒可能的強制處分才動用。
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