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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
稅務法規概要104 年第 16 題單選題考點:繼承人之配偶考點:姻親非繼承人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何人之財產,無須併入其遺產總額?

A被繼承人孫女之配偶
B被繼承人配偶之兄弟正確答案
C被繼承人之女婿
D被繼承人之兄弟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死亡前2年贈與,僅限贈與配偶、民法1138條繼承人及其配偶,才須併入遺產總額。

逐選項解析

A被繼承人孫女之配偶繼承人之配偶✕ 錯誤
孫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代位或直系卑親屬),其配偶屬「繼承人之配偶」,須併入遺產總額。
B被繼承人配偶之兄弟姻親非繼承人✓ 正確
配偶之兄弟為「姻親」,既非被繼承人之配偶,也非民法1138條所定繼承人,更非繼承人之配偶,故不須併入遺產總額。正解!
C被繼承人之女婿✕ 易錯陷阱
D被繼承人之兄弟✕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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