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考試-海洋巡護科輪機組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109 年第 12 題單選題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對於扣留該船舶,請問主管機關應在多久的時間內作出扣船的處分?
D正確答案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我國禁止水域遭扣留時,主管機關必須在「3個月內」作成發還或沒入等處分。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第2項明文規定,扣留之船舶應於「3個月內」作成發還或沒入之處分。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我國禁止水域遭扣留時,主管機關必須在「3個月內」作成發還或沒入等處分。
看到「大陸船舶越界扣留」,聯想海域案件調查費時、涉外程序繁瑣,法定處分期限為最長的「3個月」,秒選 D。
逐選項分析
A✕
1星期時間過短,不足以完成跨海域的違法事實調查與裁罰程序,非本條例規定之期限。
B✕ 陷阱
1個月是一般國內行政程序常見的處理期限,但兩岸海域案件調查較為複雜,法定給予的期限更長。
D✓ 正確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第2項明文規定,扣留之船舶應於「3個月內」作成發還或沒入之處分。
兩岸條例第32條:大陸船舶越界處置
| 處置客體 | 強制措施 | 法定處分期限 | 後續處分方式 |
|---|
| 船舶、物品 | 逕行驅離或扣留 | 3個月內 | 未違法得發還;情節重大得沒入 |
| 人員 | 留置或防衛處置 | 3個月內 | 經調查後,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
考生容易以一般國內行政法規的短期扣留(如數日或1個月)來猜題。但大陸船舶越界案件涉及兩岸關係、海上蒐證與身分查核,調查程序繁瑣,因此法規特別給予長達「3個月」的處分期限。
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