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考試-海洋巡護科輪機組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109 年第 5 題單選題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何者得使用刀或槍?
A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遭受危害時正確答案
B鬧場滋事者,經告誡仍不聽從時
C對涉嫌走私人員,執行緊追、登臨、檢查時
D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實施登檢,為阻止其繼續行駛時
A正確答案
使用刀槍須達「防衛土地建築物等遭危害」等重大危害情形,選項A正是典型使用刀槍時機。
為什麼答案是 A
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遭受危害,屬於得使用刀或槍之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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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使用刀槍須達「防衛土地建築物等遭危害」等重大危害情形,選項A正是典型使用刀槍時機。
刀槍屬最強制器械,只有在人身或重要設施遭受危害等急迫情況才可使用,先排除單純指揮、檢查等輕度職務行為。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遭受危害,屬於得使用刀或槍之法定情形。
B✕ 陷阱
鬧場滋事經告誡不聽,屬於較輕微情形,依規定僅得使用棍等器械,非使用刀槍時機。
C✕ 陷阱
執行緊追、登臨、檢查涉嫌走私人員,屬於查緝職務行為,依條例應為得使用棍強制或制止,非直接使用刀槍。
D✕ 陷阱
單純登檢船舶並阻止繼續行駛,屬一般強制作為,非達使用刀槍之危害程度。
海巡機關器械使用層級
| 器械 | 使用時機 | 法條依據 |
|---|
| 棍(指揮) | 指揮交通、疏導群眾、戒備意外 | 第4條 |
| 棍(強制/制止) | 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協助偵查犯罪等強制措施;遭強暴脅迫時 | 第5條 |
| 刀或槍 | 人身、土地、建築物、工作物等遭受危害之重大情形 | 第6條(相關規定) |
本題考點在於器械使用的比例原則層級,考生易誤將查緝走私、登檢船舶等一般職務行為與使用刀槍的重大危害情形混淆,忽略法條就不同器械設有不同使用門檻。
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