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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0615單選題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財務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會計帳簿之記載,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B審計機關決定剔除或繳還之款項,如未能悉數追還,經查明該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C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D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未逕予更正,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會計人員對不合法會計文書無權「逕予更正」,應「使之更正、拒絕或報告」,未依此程序辦理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會計法第99條,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文書,主辦會計人員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而非「逕予更正」(直接自行修改)。未依此規定辦理者,依第110條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考點:繕寫錯誤責任考點:剔除款項責任考點:內部審核責任考點:不合法文書處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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