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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電力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9 題單選題考點:警察概念考點:審問程序

關於行政執行法明定之管收處分,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係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並不包括行政執行官,故管收處分並無憲法第 8 條之適用
B為求國家有效保全其公法上之金錢債權,管收處分之審問程序得不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
C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得為不同規定正確答案
D管收之目的在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與刑事訴訟程序之羈押不同,故行政執行官毋需等待法院裁定即得為之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管收雖非刑事羈押,但仍限制人身自由;程序可與刑事不同,仍須法院審問、義務人到場。

逐選項解析

A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係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並不包括行政執行官,故管收處分並無憲法第 8 條之適用警察概念✕ 易錯陷阱
錯在把「警察機關」限縮為組織法上的形式警察。釋字588明白說,憲法第8條的警察機關不限於警察局,只要法律授權其以干預、取締手段維持秩序或公益者,也可能包括行政執行人員。
B為求國家有效保全其公法上之金錢債權,管收處分之審問程序得不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審問程序✕ 易錯陷阱
錯在犧牲義務人的程序參與。管收會拘束人身自由,法院在裁定前必須審問,並使義務人到場陳述、防禦、提出有利抗辯;不能只為保全公法上金錢債權,就省略到場陳述程序。
C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得為不同規定✓ 正確
D管收之目的在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與刑事訴訟程序之羈押不同,故行政執行官毋需等待法院裁定即得為之✕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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