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再審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再審議,應自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時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B原行政處分、原管理措施、原工作條件之處置及原決定執行完畢後,不得申請再審議正確答案
C再審議之申請,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作成決定前,得撤回之
D復審事件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不得申請再審議
答案與詳解
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保障法並無「執行完畢後不得申請再審議」的規定,原處分縱已執行完畢,只要符合再審議事由仍可申請,以回復權益或請求損害賠償。易與舊訴願法觀念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