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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一般民政類科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一般行政類科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戶政類科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社會行政類科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教育行政類科
行政法概要11412單選題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再審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再審議,應自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時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B原行政處分、原管理措施、原工作條件之處置及原決定執行完畢後,不得申請再審議正確答案
C再審議之申請,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作成決定前,得撤回之
D復審事件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不得申請再審議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再審議為復審/再申訴確定後的特殊救濟,即使處分已執行完畢仍可申請,B 將執行完畢當作阻卻事由是錯誤的。

為什麼答案是 B

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保障法並無「執行完畢後不得申請再審議」的規定,原處分縱已執行完畢,只要符合再審議事由仍可申請,以回復權益或請求損害賠償。易與舊訴願法觀念混淆。

考點:30日不變期間考點:執行完畢非阻卻考點:決定前得撤回考點:司法救濟優先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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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