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財會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112 年第 12 題單選題考點:標價偏低適用範圍考點:處理程序順序
機關辦理採購如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所稱標價偏低情形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總標價未偏低但部分標價偏低者,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正確答案
B立即通知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
C最低標廠商總標價在底價以下,但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該廠商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予決標,機關得予接受
D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者,仍須待其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始能決標
A正確答案
政府採購法第58條標價偏低:不僅總標價偏低,部分標價偏低有降低品質或不能誠信履約之虞者,機關仍得依該條通知廠商說明、限期改正或繳納差額保證金。
逐選項解析
A總標價未偏低但部分標價偏低者,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標價偏低適用範圍✓ 正確
正確。第58條所稱標價偏低不限於「總標價」偏低,廠商「部分標價」偏低而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者亦適用。即使總標價未偏低,機關仍得就部分偏低項目通知廠商提出說明,符合條文及施行細則之規範範圍。
B立即通知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處理程序順序✕ 易錯陷阱
錯誤。第58條程序為「先通知廠商提出合理說明」,廠商未說明或說明不合理時,機關才得限期繳納差額保證金,或不予決標。本選項主張機關發現偏低即「立即」要求繳納差額保證金,跳過說明程序,顛倒法定步驟,故錯誤。
C最低標廠商總標價在底價以下,但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該廠商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予決標,機關得予接受✕ 易錯陷阱
D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者,仍須待其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始能決標✕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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