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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公民與英文10516單選題

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指出,大學生只要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受到侵害,無論是否為退學或類似的處分,依法都可向法院尋求救濟,有別於過去釋字第 382 號解釋中認為須受退學或類似之處分才得提起訴訟之見解。依釋字第 684 號的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尊重大學自治,司法無介入之權限
B現行特別權力關係下對國家尚無訴訟權
C訴訟權不得因具有學生身分而產生不合理限制正確答案
D法院得以就教師及學校的專業進行審查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釋字684放寬大學生救濟權,不再限於退學處分,訴訟權不因學生身分受不合理限制。

為什麼答案是 C

釋字684核心意旨:訴訟權是憲法第16條保障的基本權,不因具學生身分即受不合理限制。只要權利受侵害,即使非退學處分也可提起行政爭訟。

考點:大學自治範圍考點:特別權力關係突破考點:訴訟權保障考點:判斷餘地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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