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餐廳持槍殺人後逃逸,由於餐廳老闆與甲熟識,於警方製作證人筆錄時,心中難免忐忑不安,你在詢問餐廳老闆時,下列注意事項何者不適當?
A注意其是否有證人保護法之適用
B主動告知其得拒絕證言正確答案
C需製作對甲的指認筆錄
D製作筆錄時同時錄音,對於重要之陳述應即請檢察官複訊
B正確答案
證人拒絕證言權僅限於特定親屬或恐自陷於罪,一般目擊證人無此權利,警方不應主動告知。
為什麼答案是 B
餐廳老闆僅與嫌犯熟識,不符刑訴法第180條親屬或第181條自陷於罪之要件,無拒絕證言權,警方不應告知。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證人拒絕證言權僅限於特定親屬或恐自陷於罪,一般目擊證人無此權利,警方不應主動告知。
看到「證人拒絕證言」先找身分!非親屬、非共犯、無自陷於罪之虞的目擊證人,沒有拒絕證言權。
逐選項分析
A✕
持槍殺人涉犯刑法殺人罪及槍砲條例,屬證人保護法規範之重大犯罪,應注意證人保護措施。
B✓ 正確
餐廳老闆僅與嫌犯熟識,不符刑訴法第180條親屬或第181條自陷於罪之要件,無拒絕證言權,警方不應告知。
C✕
依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目擊證人指認嫌犯應製作指認筆錄,以符正當法律程序。
D✕
重大刑案詢問重要證人應錄音錄影,為保全證據及確保證據力,必要時請檢察官複訊為適當實務作為。
證人拒絕證言權 vs 被告緘默權
| 權利名稱 | 主體 | 法源依據 | 適用條件 |
|---|
| 拒絕證言權 | 證人 | 刑訴法第180、181條 | 特定親屬關係或恐自陷於罪 |
| 緘默權 | 被告/犯罪嫌疑人 | 刑訴法第95條 | 所有被告皆享有,得保持緘默 |
考生易將「被告的緘默權」或「特定證人的拒絕證言權」混淆。本題餐廳老闆僅為一般目擊證人,無拒絕證言權,警方若主動告知反而誤導證人並違反偵查程序。
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