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06 年第 16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之保險效力與其餘三者不同?
A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
B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
C保險契約訂立時,要保人已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正確答案
D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
C正確答案
A、B、D 為『得解除契約』,C 則是契約『無效』,效力層級完全不同。
為什麼答案是 C
訂約時要保人已知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且非雙方均不知,契約『無效』(保險法第51條第1項),自始不生效力,與其他三者『得解除』之效果不同,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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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A、B、D 為『得解除契約』,C 則是契約『無效』,效力層級完全不同。
看到『已知危險已發生或消滅』→ 契約自始無效;其他三者 → 得解除契約。
逐選項分析
A✕
保險金額超過標的價值,因一方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保險法第76條),屬得解除事由。
B✕
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保險法第68條),即使危險尚未發生亦同,屬得解除事由。
C✓ 正確
訂約時要保人已知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且非雙方均不知,契約『無效』(保險法第51條第1項),自始不生效力,與其他三者『得解除』之效果不同,為正解。
D✕
當事人怠於通知應通知事項,他方『得解除契約』(保險法第57條),屬得解除事由,非當然無效。
保險契約效力類型對照
| 法條 | 情形 | 法律效果 | 選項 |
|---|
| 保§51 I | 訂約時已知危險已發生/消滅 | 契約無效 | C |
| 保§76 | 詐欺訂立超額保險 | 得解除契約 | A |
| 保§68 | 違背特約條款 | 得解除契約 | B |
| 保§57 | 怠於通知應通知事項 | 得解除契約 | D |
本題陷阱在於混淆『無效』與『得解除』。考生易誤認四者皆為解除事由,忽略第51條第2項『已知危險已發生或消滅』是自始無效,不需任何一方主張,效力層級最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