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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概要11122單選題

下列有關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而申請退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A自繳納之日起1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均可申請退還
B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溢繳稅款者,可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正確答案
D稅捐稽徵機關於規定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者,應於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個月內查明退還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110年修法,退稅期限改為「納稅人錯誤10年、政府錯誤15年」,稽徵機關知錯應於「2年內」退還,且現金溢繳可按日加計利息退還。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4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溢繳稅款者,應自繳納之日起至填發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考點:退稅請求權時效考點:政府錯誤時效考點:加計利息退還考點:機關主動退還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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