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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概要1124單選題

有關稅捐稽徵法第28條退稅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B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正確答案
C稅捐稽徵機關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者,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
D行為人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所繳納之款項,不得請求返還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一般溢繳退稅期限為10年;若為「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退稅請求權時效則為15年。

為什麼答案是 B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但書規定,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非10年。

考點:一般退稅時效考點:政府錯誤退稅時效考點:機關主動退還期限考點:惡意繳納不退還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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