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概要112 年第 2 題單選題考點:協力義務≠舉證考點:機關舉證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之相關規定,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前述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下列何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A納稅義務人
B稅捐稽徵機關正確答案
C納稅義務人及稅捐稽徵機關各就有利於己部分負舉證責任
D舉證責任由行政救濟受理機關判定
B正確答案
納保法第7條第4項明定: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
逐選項解析
A納稅義務人協力義務≠舉證✕ 易錯陷阱
納稅義務人僅負「協力義務」(提供帳證、申報資料),不負舉證責任。考生常把協力義務誤認為舉證責任,這是最大陷阱。
B稅捐稽徵機關機關舉證✓ 正確
納保法第7條第4項明文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負舉證責任。因租稅係侵害人民財產權,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事實時,舉證責任歸屬國家。
C納稅義務人及稅捐稽徵機關各就有利於己部分負舉證責任✕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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