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概要105 年第 23 題單選題
黃小姐於105年度取得一筆我國保險公司支付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8,000萬元,該保單之要保人為黃小姐,被保險人為黃小姐之母,請問下列何者為正確之課稅方式?
A應納入遺產總額中課徵遺產稅,計入金額為8,000萬元
B應納入基本所得額中,計入金額為8,000萬元
C應納入基本所得額中,計入金額為4,670萬元
D不須納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稅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一人時,死亡給付才屬保險給付要納入基本所得額;本題要保人與受益人均為黃小姐本人,屬自己給付自己,故不計稅。
為什麼答案是 D
黃小姐是要保人也是受益人(自己給付自己),性質上為要保人取回自己所繳保費之給付,不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範之保險給付所得,不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一人時,死亡給付才屬保險給付要納入基本所得額;本題要保人與受益人均為黃小姐本人,屬自己給付自己,故不計稅。
看要保人與受益人是否同一人:要保人=受益人(自己領自己的保單)→不課稅;要保人≠受益人→計入基本所得額(有免稅額及排除死亡給付3330萬)。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人壽保險死亡給付若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才可能有稅捐問題,但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基本所得額範疇,並非遺產稅,本選項混淆稅目。
B✕ 陷阱
若要計入基本所得額,也應扣除免稅額度後才計入,且本題要保人即為受益人本人,屬自己給付自己,不生課稅問題。
C✕ 陷阱
4,670萬元疑似套用免稅額扣除公式(8,000萬-3,330萬)所得數字,但此計算前提是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本題不適用。
D✓ 正確
黃小姐是要保人也是受益人(自己給付自己),性質上為要保人取回自己所繳保費之給付,不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範之保險給付所得,不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人壽保險死亡給付課稅判斷
| 情形 | 要保人 | 受益人 | 課稅方式 |
|---|
| 要保人=受益人 | 黃小姐 | 黃小姐 | 不計入基本所得額(視為取回自己財產) |
| 要保人≠受益人(94年後訂立) | 甲 | 乙 | 計入基本所得額,享每一申報戶3,330萬元免稅額度 |
考生易誤以為只要是死亡給付就一律適用免稅額計算後計入基本所得額,忽略了要保人與受益人是否同一人這個關鍵前提,本題要保人即黃小姐本人,屬自己取回財產性質,根本不生課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