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宸公司於105年度取得小宸公司所分配之股利,包括股利淨額300萬元及可扣抵稅額30萬元,且大宸公司與小宸公司均為我國境內營利事業。請問大宸公司針對此筆股利所得之相關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將股利總額330萬元納入營利事業所得中,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B將可扣抵稅額30萬元計入大宸公司之可扣抵稅額帳戶正確答案
C將股利淨額300萬元納入營利事業所得中,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D將股利淨額300萬元納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稅
答案與詳解
正確。當時兩稅合一制下,法人股東取得股利雖不計入所得,但所含可扣抵稅額30萬元應計入該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供未來分配股利時轉供個人股東扣抵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