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概要105 年第 22 題單選題
黃小姐於105年度出售一批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之股票,取得出售所得3億元,請問下列何者為正確之課稅方式?
A應將出售所得全數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課徵綜合所得稅
B應將出售所得單獨計稅後,再與其他各類綜合所得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
C應將出售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稅額
D該項出售所得不必繳交綜合所得稅,亦不必納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稅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105年度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且未上市櫃股票當年度已從基本所得額剔除,故不課稅。
為什麼答案是 D
105 年度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綜所稅停徵、最低稅負制也尚未納入,故完全不課稅,為正解。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105年度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且未上市櫃股票當年度已從基本所得額剔除,故不課稅。
記住:證所稅 103 年起全面停徵;未上市櫃股票納入最低稅負制是 **106 年**起,105 年還沒開始。
逐選項分析
A✕
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不納入綜合所得總額。
B✕ 陷阱
綜合所得稅採合併申報,無「單獨計稅後再合併」之設計,屬概念杜撰。且證交所得本就停徵。
C✕ 陷阱
最大陷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是 **106 年 1 月 1 日**才恢復,105 年度仍不需納入最低稅負制計算。
D✓ 正確
105 年度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綜所稅停徵、最低稅負制也尚未納入,故完全不課稅,為正解。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課稅沿革
| 年度 | 綜所稅 | 最低稅負制 | 結果 |
|---|
| 102 年以前 | 部分課徵 | 不納入 | 課稅 |
| 103-105 年 | 停徵 | 不納入 | 完全免稅 |
| 106 年起 | 停徵 | 納入基本所得額 | 最低稅負制課稅 |
C 選項是最容易誤選的陷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是 106 年 1 月 1 日起恢復實施,本題為 105 年度,尚未納入。考選部最愛玩這種「一年之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