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概要105 年第 22 題單選題
黃小姐於105年度出售一批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之股票,取得出售所得3億元,請問下列何者為正確之課稅方式?
A應將出售所得全數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課徵綜合所得稅
B應將出售所得單獨計稅後,再與其他各類綜合所得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
C應將出售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稅額
D該項出售所得不必繳交綜合所得稅,亦不必納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稅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105年度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且未上市櫃股票當年度已從基本所得額剔除,故不課稅。
逐選項解析
A應將出售所得全數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課徵綜合所得稅證所稅停徵✕ 錯誤
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不納入綜合所得總額。
B應將出售所得單獨計稅後,再與其他各類綜合所得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課稅方式杜撰✕ 易錯陷阱
綜合所得稅採合併申報,無「單獨計稅後再合併」之設計,屬概念杜撰。且證交所得本就停徵。
C應將出售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稅額最低稅負制時點✕ 易錯陷阱
最大陷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是 **106 年 1 月 1 日**才恢復,105 年度仍不需納入最低稅負制計算。
D該項出售所得不必繳交綜合所得稅,亦不必納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稅雙重免稅區間✓ 正確
105 年度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綜所稅停徵、最低稅負制也尚未納入,故完全不課稅,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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