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諮商同意權那一項是不正確的?
A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B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C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
D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開發及自然資源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給當地原民教會或實驗學校,作為回饋經費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原基法第21條規定諮商同意權與損失補償,未規定須提撥營利所得給教會或學校。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原基法第21條並無「提撥一定比例給原民教會或實驗學校」的規定。條文僅規範諮商同意、利益分享、損失補償,並未指定受益對象為教會或學校。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原基法第21條規定諮商同意權與損失補償,未規定須提撥營利所得給教會或學校。
看到「教會」「實驗學校」這種具體機構分配比例,原基法第21條沒這規定,直接選D。
逐選項分析
A✕
符合原基法第21條第1項: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周邊公有土地從事開發、利用、保育、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利益。
B✕
符合原基法第21條第2項: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諮商並取得同意。這是保障原民使用權的程序要件。
C✕
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項後段: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此為損失補償制度。
D✓ 正確
錯誤!原基法第21條並無「提撥一定比例給原民教會或實驗學校」的規定。條文僅規範諮商同意、利益分享、損失補償,並未指定受益對象為教會或學校。
原基法第21條三大重點
| 項次 | 情境 | 要件 | 效果 |
|---|
| 第1項 | 開發/利用/保育/研究 | 諮商並取得同意或參與 | 分享相關利益 |
| 第2項 | 政府限制利用土地資源 | 諮商並取得同意 | 程序要件 |
| 第3項 | 限制所生損失 | 主管機關寬列預算 | 損失補償 |
D選項編造看似合理的「提撥比例給教會、實驗學校」制度,但原基法第21條只規範「利益分享」給原住民族或部落,並未指定特定機構。考生若不熟條文,容易被「回饋當地」的溫情包裝騙過。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