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10 類科共用卷
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一般行政類科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人事行政類科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土木工程類科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地政類科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林業技術類科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原住民族行政類科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教育行政類科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經建行政類科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農業技術類科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11117單選題

民國110年9月,最高法院作成第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併案:109年度台上字第1302號及110年度台上字第709號),對於非原住民透過借名登記,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使用之情形,裁定借名登記、買賣契約違反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應屬無效。下列何者非屬本裁定所採取的理由?

A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即已揭示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對其經濟土地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B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以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都明訂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
C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非原住民藉法律行為以規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之禁止規定,悖於保護原住民族意旨,該法律行為應屬無效
D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明訂,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以憲法增修條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原保地管理辦法及民法第71條為據,認定借名登記無效;原基法第20條未被援引。

為什麼答案是 D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雖宣示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但本裁定論理上並未直接援引該條作為認定無效的理由,故為正解。

考點:憲法依據考點:禁止規定法源考點:無效法源考點:裁定未引用
載入中…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