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9月,最高法院作成第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併案:109年度台上字第1302號及110年度台上字第709號),對於非原住民透過借名登記,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使用之情形,裁定借名登記、買賣契約違反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應屬無效。下列何者非屬本裁定所採取的理由?
A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即已揭示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對其經濟土地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B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以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都明訂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
C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非原住民藉法律行為以規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之禁止規定,悖於保護原住民族意旨,該法律行為應屬無效
D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明訂,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