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勤務概要113 年第 21 題單選題
有關備勤人員依規定執行解送戒護勤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備勤人員執行戒護載送犯罪嫌疑人時,應使用適當警械及採取因時地制宜之安全措施,至少2人以上員警隨車戒護,其中,駕駛人應依規定先發動車輛在車內等候,以便被載送人及戒護員警上車後,即刻出發,以防脫逃
B備勤人員執行解送人犯得使用戒具,對於所犯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為防止其脫逃,依規定於解送時除銬手外,並得加銬腳踝
C備勤人員以警備車解送人犯時,為防範該人犯從駕駛人背後脫逃或襲擊駕車員警,依規定應讓人犯坐在副駕駛座
D備勤人員執行少年之解送時,如基於其他事實考量,認為有防止其脫逃或嚴重毀壞他人財物之必要時,得使用警銬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D正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8第1項,對少年執行同行、逕行同行、協尋、護送或逮捕時,除認有防止其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損他人財物之必要且無其他約制方法外,不應使用約束工具。本選項合於該除外要件,故得使用警銬。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8第1項:「對少年執行同行、逕行同行、協尋、護送或逮捕時,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除依少年之身心狀況、使用暴力情形、所處環境、年齡或其他事實,認有防止其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損他人財物之必要,且無其他約制方法外,不應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故基於其他事實認有防止脫逃或嚴重毀損他人財物之必要且無其他約制方法時,得對少年使用警銬(約束工具);同條第2項並要求不得逾必要之程度,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D正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8第1項,對少年執行同行、逕行同行、協尋、護送或逮捕時,除認有防止其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損他人財物之必要且無其他約制方法外,不應使用約束工具。本選項合於該除外要件,故得使用警銬。
本題考解送戒護SOP與戒具使用。逐項以『安全戒護原則+比例原則』檢驗:A車輛先發動易遭劫車脫逃→錯;B加銬腳踝門檻與比例原則不符→錯;C人犯坐副駕駛座易襲擊駕駛→應坐後座→錯;D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的法定要件正確→選D。
逐選項分析
A✕
錯誤。戒護載送固應使用適當警械、因時地制宜並派足戒護員警(解送人犯辦法第5條第1項:解送人犯二名以下者派解送員警二人,三名以上者每增加人犯二名得加派員警一人);但要求『駕駛人先發動車輛在車內等候』反而違反安全戒護原則——車輛先發動且駕駛在車內,於上下車交接最脆弱時段易遭劫持、暴衝或協助脫逃,與防脫逃目的相悖,非正確作法。
B✕
錯誤。依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5條,使用戒具「以手銬為原則」,須有該條各款情形之一始得合併使用腳鐐、聯鎖、束繩等,其第1款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非本選項所稱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同辦法第6條並明定使用戒具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C✕
錯誤。以警備車解送時,為防範人犯襲擊或從背後攻擊駕車員警、搶奪方向盤,人犯不應坐副駕駛座,應安置於後座並由戒護員警左右夾持戒護,敘述方向相反。
D✓ 正確
正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8第1項:「對少年執行同行、逕行同行、協尋、護送或逮捕時,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除依少年之身心狀況、使用暴力情形、所處環境、年齡或其他事實,認有防止其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損他人財物之必要,且無其他約制方法外,不應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故基於其他事實認有防止脫逃或嚴重毀損他人財物之必要且無其他約制方法時,得對少年使用警銬(約束工具);同條第2項並要求不得逾必要之程度,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
解送少年最容易忽略的是「戒具原則禁止,例外才能用」這條紅線。法規明確保護少年身心,只有在「有脫逃或毀損他人財物之虞」這兩個具體風險時才例外允許使用警銬,不是「為了安全就可以銬」。實務中常考三個陷阱配置:讓少年坐副駕駛座、戒護人員先上車、用刑期長短判斷要不要銬,這些都違反勤務規範。判斷關鍵在於「先看對象身分(少年=原則不銬),再看例外要件(兩種之虞才能動)」,別被「看起來很合理的安全措施」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