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勤務概要113 年第 6 題單選題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新頒之「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何者並非執行階段之注意事項?
A遇可疑人或車,應於盤查盤檢前,先報告勤務指揮中心登記實施地點、被盤查人外顯行為、衣著及車輛顏色、號牌等相關特徵資料
B受檢人無法查證身分且有抗拒攔停或逃逸之虞時,即可告知,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將其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C受盤查人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如異議有理由,應立即停止,如認異議無理由,得繼續執行
D遇攔停車輛駕駛人拒絕停車受檢時,即得以追蹤稽查方式,俟機攔停,必要時,並通報勤務指揮中心請求支援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警政署嚴禁「追車」攔停,遇拒檢應記下車號通報支援,不得追蹤稽查,故D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D
實務嚴禁「追車(追蹤稽查)」,遇拒檢應記下車號、特徵並通報指揮中心攔截,不得逕行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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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政署嚴禁「追車」攔停,遇拒檢應記下車號通報支援,不得追蹤稽查,故D錯誤。
看到「追蹤稽查(追車)」直接選!警察實務嚴禁追車以防危險,應改採記下車號、通報攔截。
逐選項分析
A✕
盤查前應先通報勤務指揮中心登記特徵,保障員警安全並留存紀錄,屬正確程序。
B✕
無法查證身分且有逃逸之虞,得依警職法第7條帶往處所查證,並告知當事人,屬正確程序。
C✕
當事人當場異議,有理由應停止,無理由得繼續執行並製作紀錄,符合警職法第29條規定。
D✓ 正確
實務嚴禁「追車(追蹤稽查)」,遇拒檢應記下車號、特徵並通報指揮中心攔截,不得逕行追車。
巡邏盤查盤檢實務重點
| 階段/情境 | 正確作法 | 錯誤/禁止作法 |
|---|
| 盤查前 | 通報指揮中心登記人車特徵 | 未通報即貿然盤查 |
| 查證身分 | 無法查證且抗拒得帶往處所 | 未告知即強制帶離 |
| 當事人異議 | 有理由停止;無理由繼續並紀錄 | 無視異議或拒絕給付紀錄 |
| 車輛拒檢 | 記下車號、通報支援攔截 | 追蹤稽查(追車)俟機攔停 |
選項D將「通報攔截」偷換為「追蹤稽查(追車)」。追車極易引發重大交通事故,警政署三令五申嚴禁員警追車,遇拒檢應以記下車號、通報支援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