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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海事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0826單選題

保險法第53條之「保險代位制度」與海商法第142條至第148條之「委付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保險代位制度」是源自損失補償原則之具體化規定,而「委付制度」是來自於定值保險制度之演繹
B「保險代位制度」是物權移轉之制度,而「委付制度」是債權移轉之制度
C「保險代位制度」是程序代位,保險人於訴訟上必須使用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稱來起訴應負責之第三人,而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79條的「保險代位制度」是債權移轉之實體代位,保險人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
D「保險代位制度」是債權移轉之制度,而「委付制度」是物權移轉之制度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保險代位是債權移轉(損害賠償請求權),委付是物權移轉(保險標的物所有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保險代位係保險人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債權移轉);委付係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移轉予保險人(物權移轉)。

考點:委付制度考點:權利移轉性質考點:實體代位考點:保險代位與委付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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