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違反保險法第64條保險契約之據實說明義務時,保險人行使契約解除權後,保險人是否須返還已收受之保費?
A是,因為依民法行使解除權之效果,當事人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包括返還保費
B是,因為契約解除後,保險人實際並未承擔危險,而承擔危險之對價(對待給付)為給付保費,無承擔危險即無保費
C否,因為依民法行使解除權之效果,當事人雖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但保險法第25條明文規定無須返還保費正確答案
D否,因為契約解除後,保險人於解除前之期間仍承擔危險,有承擔危險即有保費
答案與詳解
正解。保險法第25條明定:保險契約因第64條第2項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此為民法解除權回復原狀的特別規定,具懲罰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立法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