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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海事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0810單選題

原船舶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均以我國法為準據法,且均各自訂入「逕行賠付條款(Cut-through clause)」。「逕行賠付條款」意旨為:原保險之被保險人得以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而再保險人也得以向原保險之要保人請求保費。今原保險契約之原保險人失去清償能力,原被保險人得否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

A可,依契約當事人原則(債之相對性原則),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雖係各自獨立,但以「逕行賠付條款」為橋接,產生債權移轉或債務承擔之法律效果正確答案
B可,原被保險人本來就是再保險契約保護之對象,「逕行賠付條款」純屬多餘
C否,「逕行賠付條款」牴觸保險法第54條之1不公平條款控制規定,對保險人不公平,因而無效
D否,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係各自獨立,「逕行賠付條款」變更其性質,牴觸保險法第54條第1項相對強制規定及絕對強制規定之區分與制度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40條明定再保險契約具獨立性,但允許透過「逕行賠付條款」作為例外,讓原被保險人能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理賠。

為什麼答案是 A

再保險與原保險本為獨立契約(債之相對性),但依保險法第40條但書,透過「逕行賠付條款」的特別約定,可產生債權移轉或債務承擔的效果,使原被保險人得直接向再保險人求償。

考點:逕行賠付條款考點:再保險保護對象考點:不公平條款考點:強制規定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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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