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原處分機關事實認定有誤無理由駁回✓ 正確
原處分事實認定有誤屬實體審查事項,若訴願機關審查後認為原處分違法或不當,應撤銷;若認為原處分並無違法不當(即訴願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應以決定駁回。此為「駁回」的典型情境。
B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程序不受理✕ 易錯陷阱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屬程序不合法,依訴願法第77條第1款應為「不受理」決定,而非駁回。但若可補正,應先命補正。考生常把「不受理」與「駁回」混用。
C行政處分已不存在標的消滅不受理✕ 錯誤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如已撤銷、失效),訴願標的消滅,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應為不受理決定。
D對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客體不合不受理✕ 易錯陷阱
對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因客體不合法(不符訴願要件),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應為不受理決定,而非駁回。訴願以行政處分為客體是基本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