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士普通考試-消防設備士消防法規概要109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儲存倉庫應為一層建築物,其高度不得超過6公尺。但儲存下列何種公共危險物品,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其高度得為20公尺以下?
A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
B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正確答案
C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
D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
B正確答案
室內儲存倉庫高度原則不得超過6公尺,但儲存第二類或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符合特定防火規定者,得放寬至20公尺以下。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規定,儲存第二類或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符合防火構造等特定條件者,其儲存倉庫高度得放寬至20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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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室內儲存倉庫高度原則不得超過6公尺,但儲存第二類或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符合特定防火規定者,得放寬至20公尺以下。
看到儲存倉庫高度放寬至20公尺,直接聯想「第二類」或「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逐選項分析
A✕
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不適用高度放寬至20公尺之規定,仍須遵守高度不得超過6公尺之限制。
B✓ 正確
依規定,儲存第二類或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符合防火構造等特定條件者,其儲存倉庫高度得放寬至20公尺以下。
C✕
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不適用高度放寬至20公尺之規定,仍須遵守高度不得超過6公尺之限制。
D✕
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不適用高度放寬至20公尺之規定,仍須遵守高度不得超過6公尺之限制。
室內儲存場所儲存倉庫高度規定
| 規定類型 | 適用物品 | 高度限制 | 附加條件 |
|---|
| 原則規定 | 所有公共危險物品 | 不得超過6公尺 | 無 |
| 例外放寬 | 第二類或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 20公尺以下 | 牆壁/柱/樓板為防火構造等 |
考生容易忘記哪些類別的公共危險物品可以適用高度放寬規定。法規明定僅有「第二類」及「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在符合特定防火條件下,才可將儲存倉庫高度放寬至20公尺以下,其餘類別皆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