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為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之情形?
A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
B擾鄰行為足以擾亂社會秩序時正確答案
C依法應逮捕之人拒捕
D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B正確答案
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之情形為「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而非單純的「擾鄰行為」。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為「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擾鄰行為不符合使用警刀或槍械之要件,本題選非,故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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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之情形為「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而非單純的「擾鄰行為」。
擾鄰行為危害程度較低,通常僅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尚不足以動用警刀或槍械,法條明文為「騷動行為」。
逐選項分析
A✕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得使用警刀或槍械,本選項敘述正確。
B✓ 正確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為「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擾鄰行為不符合使用警刀或槍械之要件,本題選非,故為正解。
C✕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得使用警刀或槍械,本選項敘述正確。
D✕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得使用警刀或槍械,本選項敘述正確。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之情形
| 款次 | 法定要件 |
|---|
| 第1款 | 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
| 第2款 | 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
| 第3款 | 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
| 第6款 | 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
選項將法條中的「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偷換為「擾鄰行為足以擾亂社會秩序」。擾鄰行為的危害程度遠低於騷動行為,若對擾鄰行為使用警刀或槍械將嚴重違反比例原則。
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