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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10840單選題

共同被告與本案被告的利害關係相反,共同被告之陳述,審判中應進行如何的程序,始得作為認定本案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

A於偵查中,共同被告經檢察官訊問
B於審判中,共同被告經法官訊問
C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由本案被告對其行詰問程序
D於審判中,以證人身分,由本案被告對其行詰問程序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共同被告對本案被告而言是「他人」,需轉換為證人身分,並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詰問權,陳述才能當作證據。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釋字第 582 號,共同被告對本案被告而言屬「他人」,須於審判中轉換為證人身分具結陳述,並由本案被告行使詰問權,其陳述方具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考點:偵查訊問不足考點:身分未轉換考點:偵查階段不符考點:審判詰問證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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