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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106 年第 49 題單選題考點:明知取得考點:無償/賤價取得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於下列何種情形取得犯罪所得者,不得沒收?

A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B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C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者
D因他人違法行為導致本身原有財產升值而出賣取得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列三種第三人沒收事由:明知、無償/顯不相當、為他人實行。D選項不在列舉範圍內。

逐選項解析

A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明知取得✕ 錯誤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犯罪所得,屬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1款明文規定應沒收情形,此時第三人惡意明顯,法律不保護。
B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無償/賤價取得✕ 錯誤
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如1元買百萬名車),屬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避免犯罪人藉由賤賣脫產規避沒收。
C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者✕ 錯誤
D因他人違法行為導致本身原有財產升值而出賣取得✓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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