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5 年第 25 題單選題
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為夫妻,2 人結婚時約定以 C 國法作為夫妻財產制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有關夫妻財產制之約定,其方式應以書面為之
B甲乙所約定之 C 國法,若為夫妻一方之住所地法,該準據法之約定有效
C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依該特別規定
D甲乙有關夫妻財產制之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涉外夫妻財產制約定須書面、限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不動產依所在地特別規定;對抗第三人另有要件而非一律不得對抗。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依民法第 1008 條夫妻財產制契約須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並非「一律不得對抗」;且在我國財產若依我國法登記者即可對抗善意第三人,D 敘述過於絕對,為本題要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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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涉外夫妻財產制約定須書面、限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不動產依所在地特別規定;對抗第三人另有要件而非一律不得對抗。
看到「一律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要警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採「在中華民國登記」後即可對抗的折衷立場。
逐選項分析
A✕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第 1 項明定夫妻財產制之合意應以書面為之,屬形式要件,A 正確。
B✕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第 1 項,夫妻得以書面合意適用「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為準據法,C 國若為甲或乙之住所地法,約定即有效,B 正確。
C✕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9 條規定,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依該特別規定,屬不動產所在地法優先原則,C 正確。
D✓ 正確
錯誤!依民法第 1008 條夫妻財產制契約須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並非「一律不得對抗」;且在我國財產若依我國法登記者即可對抗善意第三人,D 敘述過於絕對,為本題要選答案。
涉外夫妻財產制三大重點
| 項目 | 規定 | 法條 | 關鍵字 |
|---|
| 準據法選擇 | 合意適用一方本國法或住所地法 | 涉民法§48 I | 書面合意 |
| 形式要件 | 約定須以書面為之 | 涉民法§48 II | 書面 |
| 不動產例外 | 所在地法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 涉民法§49 | 所在地法優先 |
| 對抗第三人 | 經登記始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非絕對禁止) | 民法§1008 類推 | 登記要件 |
D 選項用「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製造絕對化陷阱。法律真正規定是「未登記者不得對抗」,一旦完成登記即可對抗,考生若沒注意「一律」的語氣就會誤選正確的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