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局 專業職(二)外勤 郵遞業務郵政法規大意112 年第 15 題單選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依郵政法「不得以毀損論」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封面無破裂痕跡
B重量亦未減少
C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正確答案
D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
C正確答案
郵件「不得以毀損論」的法定情形為封面無破裂且重量未減少,或重量減少係因物件性質,不包含收件人無異議接受。
為什麼答案是 C
收件人無異議接受並非法定「不得以毀損論」的情形,此為主觀行為,無法改變客觀毀損事實,故為本題錯誤敘述。
考點:毀損認定考點:非法定要件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郵件「不得以毀損論」的法定情形為封面無破裂且重量未減少,或重量減少係因物件性質,不包含收件人無異議接受。
秒解:法條明定看「封面」與「重量」等客觀標準,C選項「無異議接受」是主觀行為,非客觀毀損認定標準,直接選C。
逐選項分析
A毀損認定✕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封面無破裂痕跡為不得以毀損論的法定要件之一,本選項敘述正確。
B毀損認定✕
重量未減少與封面無破裂同屬不得以毀損論的客觀要件,本選項敘述正確。
C非法定要件✓ 正確
收件人無異議接受並非法定「不得以毀損論」的情形,此為主觀行為,無法改變客觀毀損事實,故為本題錯誤敘述。
D毀損認定✕
若重量減少是出於物件本身性質(如水分蒸發、自然揮發),依法不得以毀損論,本選項敘述正確。
郵件「不得以毀損論」法定情形對照
| 情形 | 是否以毀損論 | 法理依據 |
|---|
| 封面無破裂且重量未減少 | 不得以毀損論 | 客觀外觀與重量均無異狀 |
| 重量減少但導因於物件性質 | 不得以毀損論 | 自然損耗非郵政過失 |
| 收件人無異議接受 | 不影響毀損認定 | 主觀接受不等於客觀未毀損 |
考生易將「不得以毀損論(客觀事實認定)」與「喪失補償請求權(權利行使限制)」混淆。收件人無異議接受可能影響後續求償權利,但不代表郵件在物理與法律上「沒有毀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