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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107 年第 33 題單選題考點:管收事由-逃匿考點:管收事由-賴債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聲請法院對義務人裁定管收之事由?

A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
B義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C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正確答案
D義務人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管收事由有三:逃匿之虞、隱匿處分財產、顯有履行可能故不履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只能拘提,非管收事由。

逐選項解析

A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管收事由-逃匿✕ 錯誤
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是法定管收事由之一(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第1款)。人都要跑了,不管收關起來就執行不到了。
B義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管收事由-賴債✕ 錯誤
義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卻故意不履行,是典型管收事由(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第3款)。明明有錢卻耍賴,法律就用管收壓迫其履行。
C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正確
D義務人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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