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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107 年第 36 題單選題考點:孕產保護考點:非法定事由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不得管收義務人之情形?

A懷胎5月以上
B因管收而有難以繼續就學或工作之虞正確答案
C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
D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規定三款不得管收事由:懷胎 5 月以上或分娩未滿 2 月、現罹疾病恐不能治療、一家生計難以維持。不含「難以就學或工作」。

逐選項解析

A懷胎5月以上孕產保護✕ 錯誤
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第 1 款明定「懷胎 5 月以上或生產後 2 月未滿」不得管收,屬法定事由。
B因管收而有難以繼續就學或工作之虞非法定事由✓ 正確
法條並未將「就學或工作之虞」列為不得管收事由。立法者衡量管收是對人身自由限制,只保障孕產、疾病、家庭生計三類基本生存需求,不及於工作就學。故本題選 B。
C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 錯誤
D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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