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處分之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下列何種情形得不附理由?
A對經常性濫訴者所為之處分
B就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所為之處分正確答案
C期刊已經報導處分之結果者
D有可能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者
答案與詳解
行政程序法第97條第4款明定: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所為之處分,得不記明理由,因評分判斷涉專業且難以文字完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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