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乙之新型專利提起舉發,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甲不服而提起訴願,則乙可否參與訴願程序?
A因「舉發不成立」之審定之相對人為甲,乙非相對人,自不得參與訴願程序
B因審定結果為「舉發不成立」,對乙有利,乙不得參與訴願程序
C因訴願決定之結果可能影響乙之專利權,故乙可參加訴願正確答案
D因乙的利害關係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相同,故乙可參加訴願
答案與詳解
依訴願法第28條,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反之第三人,訴願決定將影響其權利時,得申請參加訴願或由受理訴願機關通知參加。乙的專利權正是訴願標的,當然可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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