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人甲提起舉發時,以 A 引證主張乙之專利(僅 1 項請求項)不具進步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甲無法證明在系爭專利申請前公開,訴願機關亦同此認定,甲遂於行政訴訟審理時,舉出證人 B 以證明 A 引證早已公開之事實。試問:智慧財產法院得否審酌證人 B 之證述?
A可審酌,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規定
B可審酌,因證人 B 之證述屬補強證據正確答案
C不可審酌,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規定
D不可審酌,因證人 B 之證述屬補強證據
答案與詳解
證人B的證述僅是用以證明原已提出之A引證的公開事實,性質上屬補強證據,依實務見解法院應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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