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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11215單選題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專利行政訴訟程序中得提出新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專利舉發不成立而提起之行政訴訟程序中,舉發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提出新證據
B因專利舉發成立而提起之行政訴訟程序中,舉發人不得提出新證據
C新證據範圍,包含新證據與原舉發證據之組合
D基於尊重行政機關第一次判斷權行使,法院應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新證據之判斷結果而為裁判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智財行政訴訟中,法院對新證據具備「獨立實質審查權」,不受智慧局意見拘束,以落實紛爭一次解決原則。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敘述(本題正解)。法院對於新證據有獨立的實質審查權限。依最高行政法院決議,法院審酌新證據後可逕為裁判,無須受智慧局判斷結果之拘束,以達紛爭一次解決之目的。

考點:新證據提出時機考點:舉發成立之限制考點:新證據範圍考點:法院獨立審查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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