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對於課予義務訴訟,應為如何之裁判?
A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訴顯無理由駁回
B原告之訴雖有理由者,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正確答案
C原告之訴雖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仍應發回原行政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D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者,應詢問原告是否仍有其他理由
答案與詳解
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原告之訴有理由,但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裁量時,法院應判命被告機關遵照判決之法律見解對原告作成決定,尊重行政機關第一次判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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