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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11216單選題

甲委任專利師A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經智慧局實體審查後,作成不予專利之審定,甲不服委任A提起訴願,復遭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為駁回訴願之決定。甲仍未甘服,遂委任A及律師B為訴訟代理人,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而甲僅對A授與行政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特別代理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未對B授與行政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但書之特別代理權,故B應得審判長之許可,始可擔任訴訟代理人
BA於法院行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均到場陳述意見與辯論,應視為已得審判長許可為訴訟代理人正確答案
CB因故未能於期日到場,為維護甲之訴訟權益,B得以自己名義選任律師C為複代理人
DA如經審判長許可為訴訟代理人,A、B應共同代理,不得單獨代理甲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行政訴訟代理人制度:專利師經許可可為代理人,實際到庭陳述即視為已獲許可。

為什麼答案是 B

專利師非當然代理人,原則上須審判長許可。但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非律師經到場陳述意見、辯論而審判長未禁止者,視為已得許可。A 全程到場陳述即屬之。

考點:律師當然代理人考點:擬制許可考點:複代理須本人授權考點:單獨代理原則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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