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A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對市場競爭對手乙提起侵害系爭專利之民事訴訟,乙於民事訴訟程序中,以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對之提起舉發,案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作成舉發成立審定(下稱原處分),甲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復遭訴願駁回之決定,遂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商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嗣甲於行政訴訟程序中提出證據1欲證明系爭專利具進步性,並聲稱證據1為系爭專利之技術一環,其未曾對外公開或申請專利,屬於其持有之營業秘密。下列關於得否開示證據1之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敘述,何者正確?
A為保護乙在行政訴訟程序之防禦權,法院得依職權對乙發秘密保持命令,開示證據1內容
B乙前於民事訴訟程序中,已自閱覽書狀而取得證據1,仍可成為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C甲於專利行政訴訟程序聲請對乙發秘密保持命令,智商法院於裁定確定前,得暫停專利行政訴訟關於證據1部分之審理正確答案
D甲於專利行政訴訟程序聲請對乙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智商法院裁定准許,乙不服該裁定,得依法提起抗告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