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人甲提起舉發時,以 A 引證主張乙之專利(僅 1 項請求項)不具進步性,嗣甲提起行政訴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規定,僅能提出何種新證據?
A以 A 引證主張不具新穎性
B以 B 引證主張不具新穎性
C以 D 引證主張不具進步性正確答案
D甲不能提出任何新證據
答案與詳解
提出新引證D,仍主張『不具進步性』,屬於『同一撤銷理由』下的新證據,符合智審法第33條,法院應就此新證據併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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